燕氏公益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中华燕氏网 2016-10-16 15:03:06 宗亲会


宗亲字{2016}15号

    第一条 燕氏公益慈善捐助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弘扬燕氏文化,帮助贫困学子完成学业、救济因突发事件而陷入困境的家庭,鼓励燕姓学子努力学习、积极向上,提高燕姓族人的整体素质为目的。
    第二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乐意接受燕氏企业、社会团体及燕氏宗亲个人的自愿无偿捐助。捐助基数不低于100元/年,上不封顶。
    第三条 善款捐助对象原则上为履章尽职的宗亲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为宗亲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宗亲。其条件按宗亲字{2016}14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符合条件需要资助的宗亲及其直系亲属,应首先由省分会自行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由省分会向公益事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公益事业委员会酌情給予一次性资助。公益事业委员会不接受任何个人的资助申请,各省分会申报受助人的证明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分会会长的责任并全额退赔善款。
    第五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内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具体负责捐助款的收缴和受助人善款的发放工作,接受燕氏宗亲文化研究会监事会的审计与监督。燕氏公益事业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昌东支行,户名燕长寿,帐号6212 2615 0200 8223 194。
    第六条 善款管理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力求资金的保值、增值,不得用于非稳健型理财、股票等风险性投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助资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全额退赔占用资金。
    第七条 开展助学济困等公益性活动,各省分会提请燕氏公益事业委员会资助的,应通过中华燕氏网向燕氏宗亲公示受助对象的申请、证明材料及审核意见。提出资助金额并报宗亲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实施。各省分会组织的捐助也应对受助者的审核条件和捐助情况分别进行公示。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公益事业委员会查询捐赠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公益事业委员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对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由中华燕氏宗亲文化研究会分别授予“优秀慈善企业”和“慈善大使”荣誉称号。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中华燕氏宗亲文化研究会监事会负责对公益事业委员会本年度受捐及捐助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在中华燕氏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华燕氏宗亲文化研究会公益事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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